《旧唐书·志·卷七》

  礼仪七

  贞观十四年,太宗因修礼官奏事之次,言及丧服,太宗曰:“同爨尚有缌麻之 恩,而嫂叔无服。又舅之与姨,亲疏相似,而服纪有殊,理未为得。宜集学者详议。 余有亲重而服轻者,亦附奏闻。”于是侍中魏征、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奏议曰:

  臣闻礼所以决嫌疑,定犹豫,别同异,明是非者也。非从天降,非从地出,人 情而已矣。夫亲族有九,服术有六,随恩以薄厚,称情以立文。然舅之与姨,虽为 同气,论情度义,先后实殊。何则?舅为母之本族,姨乃外戚他族,求之母族,姨 不在焉,考之经典,舅诚为重。故周王念齐,每称舅甥之国;秦伯怀晋,实切《渭 阳》之诗。在舅服止一时,为姨居丧五月,循名丧实,逐末弃本。盖古人之情,或 有未达,所宜损益,实在兹乎!

  《记》曰:“兄弟之子,犹子也。盖引而进之也;嫂叔之不服,盖推而远之也。” 礼:继父同居,则为之期;未尝同居,则不为服。从母之夫,舅之妻,二夫人相为 服。或曰,同爨缌。然则继父之徒,并非骨肉,服重由乎同爨,恩轻在乎异居。故 知制服虽系于名;亦缘恩之厚薄者也。或有长年之嫂,遇孩童之叔,劬劳鞠养,情 若新生,分饥共寒,契阔偕老。譬同居之继父,方他人之同爨,情义之深浅,宁可 同日而言哉!在其生也,爱之同于骨肉;及其死也,则曰推而远之。求之本原,深 所未谕。若推而远之为是,则不可生而共居;生而共居之为是,则不可死同行路。 重其生而轻其死,厚其始而薄其终,称情立文,其义安在?且事嫂见称,载籍非一。 郑仲虞则恩礼甚笃,颜弘都则竭诚致感,马援则见之必冠,孔伋则哭之为位。此并 躬践教义,仁深孝友,察其所尚之旨,岂非先觉者欤?但于其时,上无哲王,礼非 下之所议,遂使深情郁乎千载,至理藏于万古,其来久矣,岂不惜哉!

  今属钦明在辰,圣人有作,五礼详洽,一物无遗。犹且永念慎终,凝神遐想。 以为尊卑之叙,虽焕乎大备;丧纪之制,或情理未周。爰命秩宗,更详考正。臣等 奏遵明旨,触类旁求,采摭群经,讨论传记。或引兼名实,无文之礼咸秩,敦睦之 情毕举,变薄俗于既往,垂笃义于将来,信六籍所不能谈,超百王而独得者也。诸 儒所守,互有异同,详求厥中,申明圣旨。

  谨按曾祖父母旧服齐衰三月,请加为齐衰五月。嫡子妇旧服大功,请加为期。 众子妇小功,今请与兄弟子妇同为大功九月。嫂叔旧无服,今请服小功五月报。其 弟妻及夫兄,亦小功五月。舅服缌麻,请与从母同服小功。

  制可之。

  显庆二年九月,修礼官长孙无忌等又奏曰:“依古丧服,甥为舅缌麻,舅报甥 亦同此制。贞观年中,八座议奏:‘舅服同姨,小功五月。’而今律疏,舅报于甥, 服犹三月。谨按旁尊之服,礼无不报,已非正尊,不敢降也。故甥为从母五月,从 母报甥小功,甥为舅缌麻,舅亦报甥三月,是其义矣。今甥为舅使同从母之丧,则 舅宜进甥以同从母之报。修律疏人不知礼意,舅报甥服,尚止缌麻,于例不通,礼 须改正。今请修改律疏,舅报甥亦功。”又曰:“庶母古礼缌麻,新礼无服。谨按 庶母之子,即是己昆季,为之杖期,而己与之无服。同气之内,吉凶顿殊,求之礼 情,深非至理。请依典故,为服缌麻。”制又从之。

  龙朔二年八月,所司奏:“司文正卿萧嗣业,嫡继母改嫁身亡,请申心制。据 令,继母改嫁及为长子,并不解官。”既而有敕:“虽云嫡母,终是继母,据礼缘 情,须有定制。付所司议定奏闻。”司礼太常伯陇西郡王博乂等奏称:

  缅寻《丧服》,母名斯定,嫡、继、慈、养,皆在其中。惟出母制,特言出妻 之子,明非生己,则皆无服。是以令云母嫁,又云出妻之子。出言其子,以著所生, 嫁即言母,通包养、嫡,俱当解任,并合心丧。其不解者,惟有继母之嫁。继母为 名,正据前妻之子;嫡于诸孽,礼无继母之文。甲令今既见行,嗣业理申心制。然 奉敕议定,方垂永则,令有不安,亦须厘正。窃以嫡、继、慈、养,皆非所生,并 同行路。嫁虽比出稍轻,于父终为义绝。继母之嫁,既殊亲母,慈、嫡义绝,岂合 心丧?望请凡非所生,父卒而嫁,为父后者无服,非承重者杖期,并不心丧,一同 继母。有符情礼,无玷旧章。又心丧之制,惟施服屈,杖期之服,不应解官。而令 文三年齐斩,亦入心丧之例;杖期解官,又有妻丧之舛。又依礼,庶子为其母缌麻 三月。既是所生母服,准例亦合解官。令文漏而不言,于事终须修附。既与嫡母等 嫁同一令条,总议请改,理为允惬者。

  依集文武官九品已上议。得司卫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议,请一依司礼状, 嗣业不解官。得右金吾卫将军薛孤吴仁等二十六人议,请解嗣业官,不同司礼状者。 母非所生,出嫁义绝,仍令解职,有紊缘情。杖期解官,不甄妻服,三年齐斩,谬 曰心丧。庶子为母缌麻,漏其中制。此并令文疏舛,理难因袭。依房仁裕等议,总 加修附,垂之不朽。其礼及律疏有相关涉者,亦请准此改正。嗣业既非嫡母改醮, 不合解官。

  诏从之。

  上元元年,天后上表曰:“至如父在为母服止一期,虽心丧三年,服由尊降。 窃谓子之于母,慈爱特深,非母不生,非母不育。推燥居湿,咽苦吐甘,生养劳瘁, 恩斯极矣!所以禽兽之情,犹知其母,三年在怀,理宜崇报。若父在为母服止一期, 尊父之敬虽周,报母之慈有阙。且齐斩之制,足为差减,更令周以一期,恐伤人子 之志。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。”高宗下诏,依议行焉。开元五年,右补阙卢履 冰上言:“准礼,父在为母一周除灵,三年心丧。则天皇后请同父没之服,三年然 始除灵。虽则权行,有紊彝典。今陛下孝理天下,动合礼经,请仍旧章,庶叶通典。” 于是下制令百官详议;并舅及嫂叔服不依旧礼,亦合议定。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议曰:

  干尊坤卑,天一地二,阴阳之位分矣,夫妇之道配焉。至若死丧之威,隆杀之 等,礼经五服之制,齐斩有殊,考妣三年之丧,贵贱无隔,以报免怀之慈,以酬罔 极之恩者也。

  稽之上古,丧期无数,暨乎中叶,方有岁年。《礼》云:“五帝殊时,不相沿 乐;三王异代,不相袭礼。”《白虎通》云:“质文再变,正朔三而复。”自周公 制礼之后,孔父刊经已来,爰殊厌降之仪,以标服纪之节。重轻从俗,斟酌随时。 故知礼不从天而降,不由地而出也,在人消息,为适时之中耳。春秋诸国,鲁最知 礼,以周公之后,孔子之邦也。晋韩起来聘,言“周礼尽在鲁矣。”齐仲孙来盟, 言“鲁犹秉周礼。”尚有子张问高宗谅阴三年,子思不听其子服出母,子游谓同母 异父昆弟之服大功,子夏谓合从齐衰之制。此等并四科之数,十哲之人,高步孔门, 亲承圣训,及遇丧事,犹此致疑,即明自古已来,升降不一者也。

  三年之制,说者纷然。郑玄以为二十七月,王肃以为二十五月。又改葬之服, 郑云服缌三月,王云讫葬而除。又继母出嫁,郑云皆服,王云从于继育,乃为之服。 又无服之殇,郑云子生一月,哭之一日;王云以哭之一日易服之月。郑、王祖经宗 传,各有异同;荀挚采古求遗,互为损益。方知去圣渐远,残缺弥多。故曰会礼之 家,名为聚讼,宁有定哉!而父在为母三年,行之已逾四纪,出自高宗大帝之代, 不从则天皇后之朝。大帝御极之辰,中宫献书之日,往时参议,将可施行,编之于 格,服之已久。前王所是,疏而为律;后王所是,著而为令。何必乖先帝之旨,阻 人子之情,亏纯孝之心,背德义之本?有何妨于圣化,有何紊于彝伦,而欲服之周 年,与伯叔母齐焉,与姑姊妹同焉?夫三年之丧,如白驹之过隙,君子丧亲,有终 身之忧,何况再周乎!夫礼者,体也,履也,示之以迹。孝者,畜也,养也,因之 以心。小人不耻不仁,不畏不义。服之有制,使愚人企及;衣之以衰,使见之摧痛。 以此防人,人犹有朝死而夕忘者;以此制人,人犹有释服而从吉者。方今渐归古朴, 须敦孝义,抑贤引愚,理资宁戚,食稻衣锦,所不忍闻。

  若以庶事朝仪,一依周礼,则古之人臣见君也,公卿大夫贽羔雁、珪璧,今何 故不依乎?周之用刑也,墨、劓、宫、刖,今何故不行乎?周则侯、甸、男、卫, 朝聘有数,今何故不行乎?周则不五十不仕,七十不入朝,今何故不依乎?周则井、 邑、丘、甸,以立征税,今何故不行乎?周则三老五等,父死子及,今何故不行乎? 周则冠冕衣裘,乘车而战,今何故不行乎?周则分土五更,胶序养老,今何故不行 乎?诸如此例,不可胜述。何独孝思之事,爱一年之服于其母乎?可为痛心,可为 恸哭者!

  《诗》云:“哀哀父母,生我劬劳。”《礼》云:“父之亲子也,亲贤而下无 能;母之亲子也,贤则亲之,无能则怜之。”阮嗣宗晋代之英才,方外之高士,以 为母重于父。据齐斩升数,粗细已降,何忍服之节制,减至于周?岂后代之士,尽 惭于古。循古未必是,依今未必非也。又同爨服缌,礼经明义。嫂叔远别,同诸路 人。引而进之,触类而长。犹子咸衣苴枲,季父不服缌麻,推远之情有余,睦亲之 义未足。又母之昆弟,情切渭阳,翟酺讼舅之冤,甯氏宅甥之相,我之出也,义亦 殷焉。不同从母之尊,遂降小功之服,依诸古礼,有爽俗情。今贬舅而宗姨,是陋 今而荣古。此并太宗之制也,行之百年矣,辄为刊复,实用有疑。

  于是纷议不定。履冰又上疏曰:“《礼》:父在,为母十一月而练,十三月而 祥,十五月而禫,心丧三年。上元中,则天皇后上表,请同父没之服,亦未有行。 至垂拱年中,始编入格,易代之后,俗乃通行。臣开元五年,频请仍旧。恩敕并嫂 叔舅姨之服,亦付所司详议。诸司所议,同异相参。所司惟执齐斩之文,又曰亦合 典礼。窃见新修之格,犹依垂拱之伪,致有祖父母安存,子孙之妻亡没,下房筵几, 亦立再周,甚无谓也。据《周易·家人》卦云:‘利女贞女正位于内,男正位于外。 男女正,天地之大义。家人有严君焉,父母之谓也。父父、子子、兄兄、弟弟、夫 夫、妇妇,家道正而天下正矣。’《礼》:‘女在室,以父为天;出嫁,以夫为天。’ 又:‘在家从父,出嫁从夫,夫死从子。’本无自专抗尊之法。即《丧服四制》云: ‘天无二日,土无二王,国无二君,家无二尊,以一理之也。故父在为母服周者, 避二尊也。’伏惟陛下正持家国,孝理天下,而不断在宸衷,详正此礼,无随末俗, 顾念兒女之情。臣恐后代复有妇夺夫政之败者。”

  疏奏未报。履冰又上奏曰:

  臣闻夫妇之道,人伦之始。尊卑法于天地,动静合于阴阳,阴阳和而天地生成, 夫妇正而人伦式序。自家刑国,牝鸡无晨,四德之礼不愆,三从之义斯在。即《丧 服四制》云:“天无二日,土无二王,国无二君,家无二尊,以一理之也。故父在 为母服周者,见无二尊也。”准旧仪,父在为母一周除灵,再周心丧。父必三年而 后娶者,达子之志焉。岂先圣无情于所生,固有意于家国者矣。原夫上元肇年,则 天已潜秉政,将图僭篡,预自崇先。请升慈爱之丧,以抗尊严之礼,虽齐斩之仪不 改,而几筵之制遂同。数年之间,尚未通用。天皇晏驾,中宗蒙尘。垂拱之末,果 行圣母之伪符;载初之元,遂启易代之深衅。孝和虽名反正,韦氏复效晨鸣。孝和 非意暴崩,韦氏旋即称制。不蒙陛下英算,宗庙何由克复?《易》云:“臣弑其君, 子弑其父,非一朝一夕之故。”其斯之谓矣。臣谨寻礼意,防杜实深,若不早图刊 正,何以垂戒于后?所以薄言礼教,请依旧章,恩敕通明,蒙付所司详议。

  且臣所献者,盖请正夫妇之纲,岂忘母子之道。诸议多不讨其本源,所非议者, 大凡只论罔极之恩;丧也宁戚;禽兽识母而不识父;秦燔书后礼经残缺,后儒缵集, 不足可凭;岂得与伯叔母服同,岂得与姑姊妹制等;三王不相袭礼,五帝不相沿乐; 齐斩足为升降,岁年何忍不同:此并道听途说之言,未习先王之旨,又安足以议经 邦理俗之礼乎?臣请据经义以明之。所云“罔极之恩”者,春秋祭祀,以时思之。 君子有终身之忧,霜露之感,岂止一二周之服哉!故圣人恐有朝死而夕忘,曾鸟兽 之不若,为立中制,使贤不肖共成文理而已。所云“丧也宁戚”者,孔子答林放之 问。至如太奢太俭,太易太戚,皆非礼中。苟不得中,名为俱失,不如太俭太戚焉。 毁而灭性,犹愈于朝死夕忘焉。此论临丧哀毁之容,岂比于同宗异姓之服?所云 “禽兽识母而不识父”者,禽兽群居而聚筜,而无家国之礼,少虽知亲爱其母,长 不解尊严其父。引此为谕则亦禽兽之不若乎!所云“秦燔书后礼经残缺,后儒缵集, 不足可凭”者,人间或有遗逸,岂亦家户到而燔之”假若尽燔,苟不可信,则坟黄 都谬,庠序徒立,非圣之谈,复云安属?所云“与伯叔姑姊服同”者,伯叔姑姊有 筵杖之制、三年心丧乎?所云“五帝不相沿乐,不相袭礼”,诚哉是言!此是则天 怀私苞祸之情,岂可复相沿乐袭礼乎?所云“齐斩足为升降”者,母齐父斩,不易 之礼。

  按《三年问》云:“将由修饰之君子与,三年之丧,若驷之过隙,遂之,则是 无穷也。然则何以周也?曰:至亲以周断。是何也?曰:天地则已易矣,四时则已 变矣,其在天地之者,莫不更始焉,以是象之也。然则何以三年?曰:加重焉耳。” 故父加至再周,父在为母加三年心丧。今者还同父没之制,则尊厌之律安施?《丧 服四制》又曰:“凡礼之大体,体天地,法四时,则阴阳,顺人情,故谓之礼。” 訾之者是不知礼之所由生。非徒不识礼之所由制,亦恐未达孝子之通义。

  臣谨按《孝经》,以明陛下孝治之合至德要道,请论世欲訾礼之徒。夫至德谓 孝悌,要道谓礼乐。“移风易俗,莫善于乐,安上治民,莫善于礼。”又《礼》有 “无体之礼,无声之乐。”按《孝经援神契》云:“天子孝曰就,就之为言成也。 天子德被天下,泽及万物,始终成就,则其亲获安,故曰就也。诸侯孝曰度,度者 法也。诸侯居国,能奉天子法度,得不危溢,则其亲获安,故曰度也。卿大夫孝曰 誉,誉之为言名也。卿大夫言行布满,能无恶称,誉达遐迩,则其亲获安,故曰誉 也。士孝曰究,究者以明审为义。士始升朝,辞亲入仕,能审资父事君之礼,则其 亲获安,故曰究也。庶人孝曰畜,畜者含畜为义。庶人含情受朴,躬耕力作,以畜 其德,则其亲获安,故曰畜也。”陛下以韦氏构逆,中宗降祸,宸衷哀愤,睿情卓 烈。初无一旅之众,遂殄九重之妖,定社稷于阽危,拯宗枝于涂炭。此陛下孝悌之 至,通于神明,光于四海,无所不通。使诸侯得守其法度,卿大夫得尽其言行,士 得资亲以事君,庶人得用天而分地。此陛下无体之礼,以安上理人也。上元以来, 政由武氏,文明之后,法在凶人。贼害宗亲,诛灭良善,勋阶岁累,酺赦年频。佞 之则荣华,正之则迁谪。神龙、景云之际,其事尤繁;先天、开元之间,斯弊都革。 此陛下之无声之乐,以移风易俗也。

  臣前状单略,议者未识臣之恳诚。谨具状重进,请付中书门下商量处分。臣言 若谠,然敢侧足于轩墀;臣言不忠,伏请窜迹于荒裔。

  左散骑常侍元行冲奏议曰:“天地之性,惟人最灵者,盖以智周万物,惟睿作 圣,明贵贱,辨尊卑,远嫌疑,分情理也。是以古之圣人,征性识本,缘情制服, 有申有厌。天父、天夫,故斩衰三年,情理俱尽者,因心立极也。生则齐体,死则 同穴,比阴阳而配合,同两仪而成化。而妻丧杖期,情礼俱杀者,盖以远嫌疑,尊 乾道也。父为嫡子三年斩衰,而不去职者,盖尊祖重嫡,崇礼杀情也。资于事父以 事君,孝莫大于严父。故父在,为母罢职齐周而心丧三年,谓之尊厌者,则情申而 礼杀也。斯制也,可以异于飞走,别于华夷。羲、农、尧、舜,莫之易也;文、武、 周、孔,同所尊也。今若舍尊厌之重,亏严父之义,略纯素之嫌,贻非圣之责,则 事不师古,有伤名教矣。姨兼从母之名,即母之女党,加于舅服,有理存焉。嫂叔 不服,避嫌疑也。若引同爨之缌,以忘推远之迹,既乖前圣,亦谓难从。谨详三者 之疑,并请依古为当。”自是百僚议意不决。

  至七年八月,下敕曰:“惟周公制礼,当历代不刊;况子夏为《传》,乃孔门 所受。格条之内,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,此有为而为,非尊厌之义。与其改作,不 如师古,诸服纪宜一依《丧服》文。”自是卿士之家,父在为母行服不同:或既周 而禫,禫服六十日释服,心丧三年者;或有既周而禫服终三年者;或有依上元之制, 齐衰三年者。时议者是非纷然,元行冲谓人曰:“圣人制厌降之礼,岂不知母恩之 深也,以尊祖贵祢,欲其远别禽兽,近异夷狄故也。人情易摇,浅识者众。一紊其 度,其可止乎!”二十年,中书令萧嵩与学士改修定五礼,又议请依上元敕,父在 为母齐衰三年为定。及颁礼,乃一依行焉。

  二十三年,藉田礼毕,正制曰:“服制之纪,或有所未通,宜令礼官学士详议 闻奏。”太常卿韦縚奏曰:“谨按《仪礼丧服》:舅,缌麻三月。从母,小功五月。 《传》曰:可以小功,以名加也。堂姨舅、舅母,恩所不及。外祖父母。小功五月。 《传》曰:何以小功,以尊加也。舅,缌麻三月,并是情亲而服属疏者也。外祖正 尊,同于从母之服。姨舅一等,服则轻重有殊。堂姨舅亲即未疏,恩绝不相为服。 亲舅母来承外族,同爨之礼不加。窃以古意犹有所未暢者也。且为外祖小功,此则 正尊情甚亲而服属疏者也,请加至大功九月。姨舅侪类,亲既无别,服宜齐等,请 为舅加至小功五月。堂姨舅疏降一等,亲舅母从服之例,先无制服之文,并望加至 袒免。臣闻礼以饰情,服从义制,或有沿革,损益可明。事体既大,理资详审。望 付尚书省集众官吏详议,务从折衷,永为典则。”

  于是太子宾客崔沔建议曰:“窃闻大道既隐,天下为家。圣人因之,然后制礼。 礼教之设,本为正家,家道正而天下定矣。正家之道,不可以贰,总一定议,理归 本宗。父以尊崇,母以厌降,岂忘爱敬,宜存伦序。是以内有齐斩,外服皆缌麻, 尊名所加,不过一等,此先王不易之道也。前圣所志,后贤所传,其来久矣。昔辛 有适伊川,见被发而祭于野者,曰:‘不及百年,此其戎乎?其礼先亡矣”!贞观 修礼,时改旧章,渐广渭阳之恩,不遵洙、泗之典。及弘道之后,唐隆之间,国命 再移于外族矣。礼亡征兆,傥或斯见,天人之际,可不诫哉!开元初,补阙卢履冰 尝进状论丧服轻重,敕令佥议。于时群议纷拏,各安积习,太常礼部,奏依旧定。 陛下运稽古之思,发独断之明,至开元八年,特降别敕,一依古礼。事符故实,人 知向方,式固宗盟,社稷之福。更图异议,窃所未详。愿守八年明旨,以为万代成 法。”

  职方郎中韦述议曰:

  天生万物,惟人最灵。所以尊尊亲亲,别生分类,存则尽其爱敬,没则尽其哀 戚。缘情而制服,考事而立言,往圣讨论,亦已勤矣。上自高祖,下至玄孙,以及 其身,谓之九族。由近而及远,称情而立文,差其轻重,遂为五服。虽则或以义降, 或以名加,教有所从,理不逾等。百王不易,三代可知,日月同悬,咸所仰也。自 微言既绝,大义复乖,虽文质有迁,而必遵此制。

  谨按《仪礼·丧服传》曰:“外亲之服皆缌麻。”郑玄谓:“外亲,异姓。正 服不过缌麻。”外祖父母,小功五月,以尊加也。从母,小功五月,以名加也。舅 甥外孙、中外昆弟,依本服缌麻三月。若以匹敌,外祖则祖也,舅则伯叔父之别也。 姨舅伯叔,则父母之恩不殊,而独杀于外氏,圣人之心,良有以也。《丧服传》曰: “禽兽知母而不知父。”野人曰,父母何算焉。都邑之士,则知尊祢矣。大夫及学 士,则知尊祖也。诸侯及其太祖,天子及其始祖。圣人究天道而厚于祖祢,系姓族 而亲其子孙,近则别其贤愚,远则异于禽兽。由此言之,母党比于本族,不可同贯 明矣。且家无二尊,丧无二斩,人之所奉,不可贰也。特重于大宗者,降其小宗; 为人后者,减其父母之服;女子出嫁,杀其本家之丧。盖所存者远,所抑者私也。 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,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,则中外之制,相去几何?废礼 徇情,所务者末。古之制作者知人情之易摇,恐失礼之将渐,别其同异,轻重相悬, 欲使后来之人,永不相杂。微旨斯在,岂徒然哉!且五服有上杀之义,必循源本, 方及条流。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,从父昆弟亦大功九月,并以上出于祖,其服不 得过于祖也。从祖祖父母、从祖父母、从祖昆弟,皆小功五月;以出于曾祖,服不 得过于曾祖也。族祖祖父母、族祖父母、族祖昆弟,皆缌麻三月,以其出于高祖, 其服不得过于高祖也。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,若为之制服,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 祖父母,亦宜制服矣。外祖加至大功九月,则外曾祖合至小功,外高祖合至缌麻。 若举此而舍彼,事则不均;弃亲而录疏,理则不顺。推而广之,是与本族无异矣。 服皆有报,则堂外甥、外曾孙、侄女之子,皆须制服矣。

  圣人岂薄其骨肉,背其恩爱。情之亲者,服制乃轻,盖本于公者薄于私,存其 大者略其细,义有所断,不得不然。苟可加也,亦可减也,往圣可得而非,则礼经 可得而隳矣。先王之制,谓之彝伦,奉以周旋,犹恐失坠,一紊其叙,庸可止乎? 且旧章沦胥,为日已久矣。所存者无几,又欲弃之,虽曰未达,不知其可。请依 《仪礼·丧服》为定。

  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:“谨按《仪礼》曰:‘外服皆缌。’又曰:‘外祖父 母以尊加,从母以名加,并为小功五月。’其为舅缌,郑文贞公魏征已议同从母例, 加至小功五月讫。今之所加,岂异前旨?虽文贞贤也,而周、孔圣也,以贤改圣, 后学何从?堂舅姨、堂舅母,并升为袒免,则何以祖述礼经乎?如以外祖父母加至 大功,则岂无加报于外孙乎?如外孙为报,服大功,则本宗庶孙,何同等而相浅乎? 傥必如是,深所不便。窃恐内外乖序,亲疏夺伦、情之所沿,何所不至,理必然也。 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,孔子问之,子路对曰:‘吾寡兄弟而不忍也。’子曰: ‘先王制礼,行道之人皆不忍也。’子路闻而除之。此则圣人因言以立训,援事抑 情之明例也。礼不云乎,无轻议礼。明共蟠于天地,并彼日月,贤者由之,安敢小 有损益也!况夫《丧服》之纪,先王大猷,奉以周旋,以匡人道。一辞宁措,千载 是遵,涉于异端,岂曰弘教。伏望各依正礼,以厚儒风。太常所谓增加,愚见以为 不可。”又户部郎中杨伯成、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并同是议,与沔等略同。议奏, 上又手敕侍臣等曰:“朕以为亲姨舅既服小功,则舅母于舅有三年之服,服是受我 而厚,以服制情,则舅母之服,不得全降于舅也,宜服缌麻。堂姨舅古今未制服, 朕思敦睦九族,引而亲之,宜服袒免。又郑玄注《礼记》云‘同爨缌’,若比堂姨 舅于同爨,亲则厚矣。又《丧服传》云,‘外亲之服皆缌’,是亦不隔于堂姨舅也。 若以所服不得过本,而须为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制服,亦何伤乎?是皆亲亲 敦本之意,卿等更熟详之。”

  侍中裴耀卿、中书令张九龄、礼部尚书李林甫等奏曰:“外族之亲,礼无厌降。 外甥既为舅母制服,舅母还合报之。夫外甥既为报服,则与夫之姨舅,以类是同, 外甥之妻,不得无服。所增者颇广,所引者渐疏。微臣愚蒙,犹有未达。”玄宗又 手制答曰:“从服有六,此其一也。降杀之制,礼无明文。此皆自身率亲,用为制 服。所有存抑,尽是推恩。朕情有未安,故令详议,非欲苟求变古,以示不同。卿 等以为‘外族之亲,礼无厌降,报服之制,所引甚疏’。且姨舅者,属从之至近也, 以亲言之,则亦姑伯之匹敌也。岂有所引者疏,而降所亲者服?又妇,从夫者也。 夫之姨舅,夫既有服,从夫而服,由是睦亲。实欲令不肖者企及,贤者俯就。卿等 宜熟详之。”耀卿等奏曰:“陛下体至仁之德,广推恩之道,将弘引进,以示睦亲, 再发德音,更令详议。臣等按《大唐新礼》:亲舅加至小功,与从母同服。此盖当 时特命,不以轻重递增,盖不欲参于本宗,慎于变礼者也。今圣制亲姨舅小功,更 制舅母缌麻,堂姨舅袒免等服,取类《新礼》,垂示将来,通于物情,自我作则。 群儒风议,徒有稽留。并望准制施行。”制从之。天宝六载正月,出嫁母宜终服三 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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